(2017)内07刑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宋旭华与鞠某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旭华,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刑终60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旭华,男,1981年6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2009年6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2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1月23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鞠某,男,1982年4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审理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旭华、鞠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内0783刑初45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宋旭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宋旭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旭华(原审被告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宋旭华以服从原判决为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旭华撤回上诉。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3刑初4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苗 焕 春审判员 哈森托雅审判员 水 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俊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