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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吴云、徐士军与蒋荣立、张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云,徐士军,蒋荣立,张淑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士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荣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芳。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继新。原审原告:徐士军。上诉人吴云因与被上诉人蒋荣立、张淑芳及原审原告徐士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5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原审原告徐士军、被上诉人蒋荣立及被上诉人张淑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继新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吴云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上诉人主张的是债权纠纷,无论涉案房屋是否是拆迁安置房,以及否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均不能影响债权合同效力。我们要求解除合同,而非继续履行合同,与能否进行产权变更无关。被上诉人蒋荣立、张淑芳答辩称:被上诉人不同意解除合同,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裁定。吴云原审诉称:2012年6月28日,吴云与蒋荣立、张淑芳签订期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吴云出资二十八万购买蒋荣立、张淑芳东贺安置区92平方米期房一套。合同签订当日,吴云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合同同时约定:蒋荣立、张淑芳房产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楼号楼层,等拆迁办通知抓阄时,由蒋荣立、张淑芳通知吴云抓阄,所抓楼号及楼层不影响原交易价格。合同签订后,蒋荣立、张淑芳未按期通知吴云抓阄。2016年3月,蒋荣立、张淑芳又提出将房屋价格每平方米增加五百元的无理要求,吴云当场拒绝,蒋荣立、张淑芳一直不愿交付房屋。2016年10月4日,吴云以短信方式通知蒋荣立、张淑芳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蒋荣立、张淑芳应当退还吴云购房款,并支付利息。现吴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蒋荣立、张淑芳返还购房款280000元;2、蒋荣立、张淑芳赔偿利息损失238000元(以28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从2012年6月28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6年10月25日,其后利息按上述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蒋荣立、张淑芳承担。原审法院查明,蒋荣立、张淑芳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28日,蒋荣立、张淑芳(甲方,卖方)与吴云(乙方,买方)签订《期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自愿将东贺安置区92平方米期房一套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为人民币贰拾捌(万)元(280000元整)。……双方另约:1、甲乙双方所交易的房产,上房日期及位置按拆迁合同执行。2、上房时超出面积的房款由乙方按开发区所定价格支付给甲方,甲方须及时结清与开发区债务,保证乙方按时上房。3、本房产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楼号楼层,等拆迁办通知抓阄时,由甲方通知乙方抓阄,所抓楼号及楼层不影响原交易价格。双方交易房产能办理产权证及水电过户时,甲方要无条件提供齐全的资料,协助乙方办理,否则视为违约。办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如果不通知乙方抓阄或变换通讯方式不通知乙方,造成乙方不能及时抓阄上房或办理产权证,视为甲方违约。4、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违约,甲方承诺:如果因我违约造成对方不能上房、办证,我愿意退还房款,按每年20%给付利息,赔偿因房价上涨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另赔偿违约金拾万元,乙方承诺:我如果违约,愿赔偿对方违约金拾万元。……”另查明,涉案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未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原审法院认为,吴云与蒋荣立、张淑芳签订的期房买卖合同涉及的房产属于拆迁安置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吴云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遂裁定:驳回吴云、徐士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涉案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屋,且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为由,驳回吴云、徐士军的起诉,但并未查明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具体原因,即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故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显属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祝 杰审判员 陈 颖审判员 崔金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苗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