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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4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筑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筑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海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1273号原告:盘锦筑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法定代表人:张继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兵,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原告盘锦筑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盘锦筑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锦筑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锦筑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盘锦筑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