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26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赵某,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20721199009023037,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堰水房镇堰水房村五队510号。判决结果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仲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袁 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6]714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王某某、李某某、辛某某(均已判决)等人至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社区孙某某、田某某的暂住处,无理滋事,随意殴打被害人孙某某、田某某,致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某、孙某某头部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赵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建议处六个月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赵某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