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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俞惠彬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兴,俞惠彬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3118号原告:陈浩兴,男,194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朝勃,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惠彬,男,1949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梅,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浩兴与被告俞惠彬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等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浩兴负担。审 判 长  吴红兰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人民陪审员  王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