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俞惠彬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兴,俞惠彬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3118号原告:陈浩兴,男,194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朝勃,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惠彬,男,1949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梅,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浩兴与被告俞惠彬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等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浩兴负担。审 判 长 吴红兰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人民陪审员 王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