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8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牟永强与张仁恭、张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永强,张仁恭,张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8107号原告:牟永强,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张仁恭,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张京,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永强为与被告张仁恭、张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牟永强负担。审 判 长 周才华人民陪审员 杨邦法人民陪审员 王秀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