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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执恢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建新、陈剑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新,陈剑武,徐小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恢604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新,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剑武,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徐小凡,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建新与被执行人陈剑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的(2010)温鹿商初字第00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0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28094.1元及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吴建新将其对被执行人徐小凡、陈剑武享有的债权,在(2012)温鹿东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归其前妻陈剑捷(公民身份号码:)所享有。2017年4月27日,陈剑捷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申请执行,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温鹿商初字第009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益民审判员  项 杰审判员  苏 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 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