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5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悌龙与李法达、李法林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悌龙,李法达,李法林,李良治,李良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5835号原告:李悌龙,男,193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李法达,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李法林,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李良治,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李良于,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李悌龙与被告李法达、李法林、李良治、李良于赡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悌龙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该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悌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悌龙负担。审 判 长 陈清真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人民陪审员 吴文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黄绍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