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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5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悌龙与李法达、李法林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悌龙,李法达,李法林,李良治,李良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5835号原告:李悌龙,男,193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李法达,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李法林,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李良治,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李良于,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李悌龙与被告李法达、李法林、李良治、李良于赡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悌龙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该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悌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悌龙负担。审 判 长  陈清真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人民陪审员  吴文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黄绍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