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宋冉、戈福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冉,戈福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宋冉,女,201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儿童,住河北省张北县。法定代理人宋建军,宋冉父亲。被执行人戈福城,男,200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张北县。法定代理人杨宏霞,戈福城母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冉与被执行人戈福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杨宏霞(戈福城母亲)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22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厚茹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