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2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120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被告人李掌,男,1996年5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李掌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怀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李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量刑建议无异议,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李掌通过用事先准备好的铁块、十字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在梅州市梅县区、梅江区等地盗窃作案11次,盗得财物有现金、电脑、手机等物品,盗窃价值折合人民币789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掌身上追回现金人民币570元及追回被盗的财物均已全部发还失主。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掌来到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喜多多超市侧的婴儿乐水育乐园,通过用事先准备好的铁块、十字螺丝刀破坏玻璃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盗得一部白色酷派手机(折值人民币304元)及现金人民币1200元。2、2017年1月1日,被告人李掌来到梅州市梅江区鸿都路鸿都花园对面宝宝浴池店,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店内盗得一部苹果ipadMini2(折值人民币500元)及现金人民币300元。3、2017年1月1日,被告人李掌来到梅州市梅江区鸿都路赛莱拉水疗美容会所,采用同样的方式,盗得一部黑色华为手机(折值人民币648元)及现金60元。4、2017年1月5日,被告人李掌来到梅州市梅江区和兴路25号汇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店内盗得一部笔记本电脑(折值人民币1000元)和一台电脑显示器(折值人民币792元)5、2017年1月5日,被告人李掌来到梅州市梅江区江南路万宁店,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店内盗得一瓶水动乐运动饮料。6、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掌来到梅州市梅江区沿江西路天利墙纸店,采用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盗得一部白色苹果ipad2平板电脑(折值人民币832元)。7、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掌来到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彬芳大道新佳利石材店,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店内盗得一部华为手机(折值人民币1224元)及现金30元。8、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掌来到梅州市梅江区强民路爱奇俱乐部,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店内盗得一瓶饮料。9、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掌来到梅州市梅江区强民路爱奇俱乐部侧的卡乐美专卖店,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店内盗得现金700元。10、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掌来到梅州市梅江区沿江西路“楚虾客”店,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店内盗得一部Hisense手机(折值人民币300元)。11、2017年1月13日,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掌来到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楣杆南路“网云易购”店,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店内盗得一部苹果模型手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李掌被抓获的经过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卢某、陈某、杨某、黄某、潘某、戚某、罗某、张某、叶某的陈述,证人古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移交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掌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掌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掌归案后自愿认罪,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全部发还失主,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掌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李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鉴于被告人李掌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全部发还失主,给失主造成损失相对较小。故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螺丝刀壹把、铁块壹块,随案移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君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麻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