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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潘某1与潘某2、潘某3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1,潘某2,潘某3,潘某4,潘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351号原告:潘某1,男,194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述瑶(系法律援助),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2,女,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潘某3,女,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潘某4,女,198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潘某5,女,198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1与被告潘某2、潘某3、潘某4、潘某5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1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潘某1负担。审判员 陈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宏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