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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金华与丁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华,丁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208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华,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丁爱华,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华与被执行人丁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丁爱华的工资账户和住房公积金,因目前无法一次性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王金华同意本院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