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上海雍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雍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保3号申请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人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雷亚星,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上海雍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志红。申请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与被申请人上海雍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立案庭于同日予以立案〔案号为(2017)鄂1223执保3号〕。现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该案应由本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定,不属本院执行局办理的执行保全案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立案的该局与上海雍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保全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3执保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杜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