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6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北方恒阳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北方恒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183号原告: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高新四街8号1幢。法定代表人:何方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振,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黑龙江北方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阳友。原告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北方恒阳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筠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