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苏美亮与张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美亮,张雄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879号申请执行人苏美亮,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委托代理人杨佳,系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雄斌,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粮食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苏美亮与张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内0627民特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雄斌未返还申请执行人苏美亮借款本金143万元。申请执行人苏美亮于2016年10月2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雄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雄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雄斌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雄斌除法院扣留其妻子的工资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苏美亮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