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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换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晋0105刑初5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换梅,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于山西省屯留县,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陵川县。身份证号:。2016年9月24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马利忠、邹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换梅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换梅及其辩护人马利忠、邹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换梅在太原市小店区军民路御足阁容留、介绍董某某、李某某共四次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3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换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记账单、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换梅容留、介绍二人共四次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换梅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换梅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换梅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换梅的犯罪所得3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茆世伟人民陪审员李继仙人民陪审员符惠仙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段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