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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X诉被告钱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钱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3311号原告:孙X,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钱XX,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孙X诉被告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X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6元,全部退还原告孙X。审判员 崔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