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运兰与韩洪霞何桂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运兰,韩洪霞,何桂志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财保106号申请人:刘运兰,女,汉族,1971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黄勇,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韩洪霞,女,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何桂志,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刘运兰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洪霞、何桂志价值1095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刘运兰已用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运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运兰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博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