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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辉军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场垣乡金星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青02**民初395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对原告马辉军与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场垣乡金星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青022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中,遗漏的内容进行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青022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场垣乡金星村委会赔偿原告马辉军财产损失13800元”补正为“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场垣乡金星村委会赔偿原告马辉军财产损失13800元,于2017年5月12日前履行完毕”审判员  安国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申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