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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卫卫与王娜娜、刘吉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卫,王娜娜,刘吉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701号原告:刘卫卫,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培,山东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娜娜,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刘吉广(与被告王娜娜系夫妻关系),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刘卫卫与被告王娜娜、刘吉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刘卫卫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卫撤诉。案件受理费3816元,减半收取1908元,由原告刘卫卫负担。审判员  曹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