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娄建与邵金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建,邵金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011号原告:娄建,男,1987年10月9日生,汉族,市民,户籍地昌黎县,现住昌黎县,。被告:邵金娜,女,1979年3月8日生,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原告娄建与被告邵金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娄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邵金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建撤回对被告邵金娜的起诉。审 判 员 卢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