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5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卡米娅饰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卡米娅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达索服饰有限公司,毛向峰,罗双,毛新锋,楼鲜花,毛晓韶,陈秋华,楼健娟,何国跃,曾伟,刘燕,金晓波,支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5394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225号五楼。负责人:牛南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乃钢、袁铁峰,浙江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社区长春三街79-81号五楼。法定代表人:毛向峰。被告:义乌市卡米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路15号。法定代表人:朱广亮。被告:义乌市达索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路15号。法定代表人:曾伟。被告:毛向峰,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罗双,女,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被告:毛新锋,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楼鲜花,女,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毛晓韶,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秋华,女,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楼健娟,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何国跃,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曾伟,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戈阳县。被告:刘燕,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戈阳县。被告:金晓波,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支艳华,女,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诉被告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卡米娅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达索服饰有限公司、毛向峰、罗双、毛新锋、楼鲜花、毛晓韶、陈秋华、楼健娟、何国跃、曾伟、刘燕、金晓波、支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一偿还贷款美元1381772.2元(本金美元1275000元,公告日利息美元47379.84元,公告后罚息美元59392.36元,暂计至2016年5月20日,实际请求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2、被告二至五在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在担保范围内就被告四、六位于位于香港城5幢2单元101室的抵押房产及土地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在担保范围内就被告六、七位于位于新科花园A区1幢3单元1302室的抵押房产及土地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原告在担保范围内就被告八、九位于位于大都公寓2幢2单元602室的抵押房产及土地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原告在担保范围内就被告十、十一位于位于桥东别墅28号的抵押房产及土地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原告在担保范围内就被告十二、十三位于位于东洲花园夏莲苑7幢2单元301室的抵押房产及土地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原告在担保范围内就被告十四、十五位于位于五常街道香洲里13幢13-4室的抵押房产及土地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袁铁峰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1月19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曾伟、刘燕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东洲花园夏莲苑7幢2单元301室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1215**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215**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2)第002-01892号】为被告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12年11月19日至2014年11月**日期间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60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次日,双方就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11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毛向峰、罗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其自愿为被告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34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至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2012年11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义乌市卡米娅饰品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其自愿为被告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24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他内容同上。2012年12月10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毛晓韶、陈秋华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大都公寓2幢2单元602室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252**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252**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6)第1-14729号】为被告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12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9日期间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80万元,其他内容同上。次日,双方就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1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毛向峰、毛新锋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香港城5幢2单元101室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011**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011**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2)第001-00045号】为被告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13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日期间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62万元,其他内容同上。同日,双方就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1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毛新锋、楼鲜花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新科花园A区1幢3单元1302室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020**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020**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1)第003-01404号】为被告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13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日期间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其他内容同上。同日,双方就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1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金晓波、支艳华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香洲里13幢13-4室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闲移字第××号、余房权证闲移字第××号,土地证号:杭余商国用(2013)第00544号】为被告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13年1月24日至2015年1月**日期间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701万元,其他内容同上。次日,双方就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9月26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楼健娟、何国跃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桥东别墅28号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137**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137**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1)第1-5586号】为被告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9月**日期间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652万元,其他内容同上。同日,双方就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5月29日,被告义乌市达索服饰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其为被告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自2014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期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处的一系列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11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他内容同上。2013年12月4日及2014年5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分别与被告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了《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各一份,均约定根据被告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同意向其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850万范围内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额度。该额度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到期后,建设银行将对未偿还的融资继续向出口商计收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每日正常利率*1.5‰计收。根据被告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分别于2014年5月29日、6月4日、6月17日、6月30日发放融资款40万美元、43万美元、11.5万美元、33万美元;利率分别为4.15%、4.15%、3.95%、3.95%;到期期限分别为2014年11月24日、2014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13日;2014年12月22日。嗣后,被告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对其余款项并未支付。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截止2015年8月21日,被告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尚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127.5万美元及利、罚息47379.84美元。2015年11月2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享有的前述债权转让给原告,截至2015年8月21日,债权本金余额为127.5万美元及利、罚息47379.84美元。2016年3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原告共同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被告债权转让事宜,并要求各被告依约还款。另查明,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还有(2016)浙0782民初15393号案件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815万元及相应的利、罚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借款本金127.5万美元并支付利、罚息(暂算至2015年8月21日为47379.84美元,以后按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完毕止)。二、被告义乌市卡米娅饰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最高额人民币2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义乌市达索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最高额人民币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毛向峰、罗双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最高额人民币3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对被告曾伟、刘燕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东洲花园夏莲苑7幢2单元301室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1215**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215**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2)第002-018**号,最高额:人民币16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对被告毛晓韶、陈秋华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大都公寓2幢2单元602室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252**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252**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6)第1-147**号,最高额:人民币28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对被告毛向峰、毛新锋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香港城5幢2单元101室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011**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011**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2)第001-000**号,最高额:人民币162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对被告毛新锋、楼鲜花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新科花园A区1幢3单元1302室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020**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020**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1)第003-014**号,最高额:人民币2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对被告金晓波、支艳华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香洲里13幢13-4室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闲移字第××号、余房权证闲移字第××号,土地证号:杭余商国用(2013)第005**号,最高额:人民币701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十、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对被告楼健娟、何国跃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桥东别墅28号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137**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137**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1)第1-55**号,最高额:人民币652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16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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