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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湖北益欣成土地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与黄石市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益欣成土地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黄石市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2民初2182号原告:湖北益欣成土地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南路2-6号工行广场b、c座b单元6层g号。法定代表人:张灏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秀,湖北益欣成土地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黄石市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596号。法定代表人:黄春林,经理。原告湖北益欣成土地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益欣成土地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石市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北益欣成土地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石市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房地产评估费人民币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6日,被告委托原告对李家坊136号进行评估以确定其6栋房地产的抵押价值,双方签订了《房地产评估合同》,该合同约定估价服务费为人民币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对该房产进行入户丈量、数据收集、登记并对其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总额为人民币16207296元。估价报告作出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见面约谈等方式催促被告支付评估费,被告一再推延,至今分文未付。被告拒不履行支付评估费用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保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全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6日,湖北益欣成土地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乙方)与被告黄石市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一份《房地产(土地、项目)评估(咨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估价对象为李家坊136号;估价目的为评估其6栋房地产抵押价值;乙方预收评估费人民币10000元,余额按实际评估额另行计算;甲方应当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评估费;除不可抗力外,有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湖北益欣成土地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依约于2016年2月18日出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被告黄石市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后,未能按约支付评估费。2016年7月15日,原告湖北益欣成土地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向被告黄石市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催收通知书》,要求被告黄石市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评估费人民币10000元。上述评估费用,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规定,应为有效并生效。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后,被告亦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评估费。被告未按约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评估费人民币10000元,并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给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石市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湖北益欣成土地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评估费人民币1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湖北益欣成土地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石市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田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二?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潘晓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