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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玉涛与冯其宝、陈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涛,冯其宝,陈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522号原告:王玉涛,男,1986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立,男,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冯其宝,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陈卫,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涛与被告冯其宝、陈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涛撤回起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玉涛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贾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