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玉涛与冯其宝、陈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涛,冯其宝,陈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522号原告:王玉涛,男,1986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立,男,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冯其宝,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陈卫,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涛与被告冯其宝、陈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涛撤回起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玉涛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贾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