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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孙受支行与青岛神洲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东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孙受支行,青岛神洲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东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吴培旭,张海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146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孙受支行,住所地莱西市孙受镇驻地。负责人:展培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青岛神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孙受商业街。法定代表人:吴培旭,该公司经理。被告:青岛东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河头店镇抬头村。法定代表人:张海生,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培旭,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张海生,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孙受支行与被告青岛神洲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东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吴培旭、张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神洲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东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吴培旭、张海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0万元及至2017年2月6日利息35125.1元,支付2017年2月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利息;2、被告青岛东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吴培旭、张海生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青岛神洲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借款210万元给被告青岛神洲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东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吴培旭、张海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被告青岛神洲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东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吴培旭、张海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青岛神洲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款210万元给被告,期限至2017年8月2日,年利率7.76%。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同日,与被告青岛东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吴培旭、张海生签订保证合同,三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8月8日,原告向青岛神洲食品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1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至2017年2月6日欠利息35125.1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转存凭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及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双方的约定提供了借款,债务人青岛神洲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青岛东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吴培旭、张海生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神洲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孙受支行借款人民币210万元及至2017年2月6日利息35125.1元;二、被告青岛神洲食品有限公司付给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孙受支行自2017年2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本金210万元按照年利率11.64%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青岛东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吴培旭、张海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青岛东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吴培旭、张海生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青岛神洲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41元,由被告青岛神洲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东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吴培旭、张海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姜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