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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忠花与金红山、郝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花,金红山,郝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623民初708号 原告:李忠花,女,生于1963年2月6日,住天祝县。 被告:金红山,男,生于1970年8月29日,住天祝县。 被告:郝雪梅,女,生于1972年5月18日,住天祝县。 原告李忠花诉被告金红山、郝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忠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忠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忠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李忠花负担。 审 判 长 张福才 代理审判员 陈艳 人民陪审员 蒲忠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汪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