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忠花与金红山、郝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花,金红山,郝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623民初708号 原告:李忠花,女,生于1963年2月6日,住天祝县。 被告:金红山,男,生于1970年8月29日,住天祝县。 被告:郝雪梅,女,生于1972年5月18日,住天祝县。 原告李忠花诉被告金红山、郝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忠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忠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忠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李忠花负担。 审 判 长 张福才 代理审判员 陈艳 人民陪审员 蒲忠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汪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