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金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金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江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武,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赫晓芬,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小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陕西金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2014年3月25日陕西省白水县质监局下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责令整改单》,内容记载有11项工程未完工,要求双方当事人整改;还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为完成上述未完工项目实际支出的费用。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持异议。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的证据,案件基本事实需要重新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金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613元予以退回。(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尤 青审判员 王琪轩审判员 袁辉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宁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