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章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章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5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河间市北街口。法定代表人田茂林,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章纪(继),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1742号判决书,于2017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章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章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章纪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