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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吴月芳与吕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月芳,吕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221号原告:吴月芳,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钱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立红,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吴月芳与被告吕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4月28日,原告吴月芳以吕立红对其借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吕立红向吴月芳的借款2万元,其已于2017年4月28日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故本案无继续审理必要。现吴月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月芳负担。审判员  吴利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疏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