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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汪永会与被执行人张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永会,张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汪永会,男,汉族,1966年3月23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共和村,身份证号码622224196603230515。被执行人:张竹林,男,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新乐小区8号楼1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622201198609086918。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汪永会与被执行人张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款33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9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案所有案件款及执行费,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竹林从2017年6月份开始每个月25日之前履行6000元,(2017年6月25日之前履行6000元,2017年7月25日之前履行6000元,2017年8月25日之前履行6000元,2017年9月25日之前履行6000元,2017年10月25日之前履行9150元)。二、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按期足额还款,申请将重新申请法院一次性执行所有案件款。三、申请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3执5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