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财保9号申请人: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写字楼*幢**层*******室。法定代表人:邹虹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李欣培,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陶祥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泽坤拍卖公司的应收账款960万元依法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申请人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泽坤拍卖公司的应收账款96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襄阳市樊城区柿铺东社区24484.60㎡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段绪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