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泰隆光电有限公司与张建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泰隆光电有限公司,张建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514号原告深圳市富泰隆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德仔。委托代理人王丽华,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坤,男,汉族,1984年3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陕西省洋县。委托代理人欧辉,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张建坤仲裁请求:富泰隆公司支付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8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360元。二、仲裁裁决结果:1、富泰隆公司支付张建坤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978.3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申诉请求。三、富泰隆公司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张建坤支付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978.3元。四、劳动关系。原告提交的员工入职登记表、离职申请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可以证明,张建坤与富泰隆公司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五、入职时间:2015年10月26日。六、离职时间:2016年8月29日。五、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富泰隆公司在庭审过程中称其并未与张建坤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张建坤多次拒绝与富泰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称富泰隆公司从未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富泰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证明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富泰隆公司主张的无需向张建坤支付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8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978.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结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富泰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富泰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建坤支付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8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978.3元。本案受理费5元,由富泰隆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恒丽(兼)书记员 江 伟 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