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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志国与铁岭县凡河镇古城子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国,铁岭县凡河镇古城子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财保25号申请人:刘志国,男,1958年生。被申请人:铁岭县凡河镇古城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初森林,系该村主任。申请人刘志国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铁岭县凡河镇古城子村委会所有的养鱼池(村北沙子坑10亩)进行查封,保全金额2万元,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保全请求与其提供的担保材料客观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铁岭县凡河镇古城子村委会所有的养鱼池(村北沙子坑10亩),查封期限内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赠予等妨害执行的行为,如办理承包、转让等手续需保留价款。查封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曾祥雨审判员  王书凯审判员  尚敬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蔺文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