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执27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康腾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常州虹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康腾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常州虹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涂金菊,王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1执27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阿里山路1栋1号,组织机构代码57665067-1。法定代表人:江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苏康腾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6818646-3。法定代表人:华而立,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虹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新北区宏图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3574350-X。法定代表人:田坂和人,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涂金菊,女,1978年9月1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王界平,男,1971年3月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康腾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常州虹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涂金菊、王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孟初字第0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康腾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2027500.67元并支付利息。常州虹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涂金菊、王界平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20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康腾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器设备,经本院评估拍卖后,已将拍卖款973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经金融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余额较少;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名下无房产登记;经车辆登记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孟初字第0172号民事判决决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剑群审判员 王锡其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正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