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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利辛县前进农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与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前进农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武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305号原告:利辛县前进农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阜蒙路。法定代理人:徐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翠,该公司员工。被告:武龙,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原告利辛县前进农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龙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丽审 判 员  闫侠人民陪审员  程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许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