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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3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曾雪花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贡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贡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贡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藏0322执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兰被执行人曾雪花: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玉兰与被执行人曾雪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藏0323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雪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玉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曾雪花支付欠款10519.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法官随即向被执行人曾雪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法律文书后10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我院立足买卖合同纠纷实际,改进工作方式,改善执行作风,执行法官先后积极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被执行人曾雪花进行耐性劝说,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了让申请人早日拿到案款,执行法官多次不燥、不气、细心地教育引导、启发、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通过不懈努力,被执行人将全部案款一次性兑现给了申请执行人刘玉兰。本院认为,(2016)藏0323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玉兰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7.78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刘玉兰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贡觉县人民法院关于(2016)藏0323民初45号生效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周 丽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斯朗卓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