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武城县现代农机有限公司与巨野县山旋农机专业合作社、山东山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城县现代农机有限公司,巨野县山旋农机专业合作社,山东山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杨夫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623号原告:武城县现代农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595203447X。法定代表人:赵洪章,执行董事。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国,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巨野县山旋农机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724NA000413X。法定代表人:杨夫君,理事长。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大谢集镇大谢集村。被告:山东山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700200043006。法定代表人:杨夫君,执行董事。被告:杨夫君,男,1971年4月14日,汉族,巨野县山旋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山东山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武城县现代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山旋农机专业合作社、山东山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杨夫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武城县现代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城县现代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城县现代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元、财产保全费6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