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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军与李光兴、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李光兴,刘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539号原告:王军,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承科,山东绍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兴,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刘燕,女,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原告王军与被告李光兴、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61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6564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光兴、刘燕系夫妻,因生产经营需要二被告相继于2010年9月1日、9月15日、10月23日、2011年1月6日及9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万元、8万元、10万元、13万元,共计61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5分。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未果。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光兴、刘燕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 荣审 判 员  满建清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蔡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