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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济南福瑞德钢管有限公司与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开发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福瑞德钢管有限公司,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开发区分公司,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137号原告:济南福瑞德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曹炳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世文,男,生于1970年10月8日,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济南市。被告: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5号。代表人:杨晓军,经理。被告: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庞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福瑞德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开发区分公司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福瑞德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自行和解,并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福瑞德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济南福瑞德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峻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