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1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万载县青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沙金马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载县青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长沙金马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载县青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株潭镇亭下村。法定代表人:李绍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敏根,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沙金马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廖家坪村。法定代表人:彭律,总经理。本案在执行万载县青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沙金马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湘0112执122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许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