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行审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某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某伟,张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34行审114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瑞岭,男,局长。被执行人李某伟,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被执行人张某平,女,198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01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2015)01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胜涛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李章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合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