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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世菊与蒋俐、李忠杰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菊,蒋俐,李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杨世菊,女,1954年6月生,白族,家住云南省大理州,现住腾冲市委托代理人:孟兰芝,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蒋俐,男,1990年8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李忠杰,男,1989年8月生,汉族,住腾冲市。申请执行人杨世菊与被执行人蒋俐、李忠杰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二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蒋俐、李忠杰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世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800000元,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蒋俐于2017年8月1日起一年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杨世菊人民币8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就余款一并申请恢复执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存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