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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颖、于堂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颖,于堂明,王桂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125号申请人:王颖,女,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于堂明,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市。被申请人:王桂凤,女,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王颖与于堂明、王桂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颖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要求查封额为55000元,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颖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于堂明、王桂凤的银行存款55000元(如余额不足,从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或查封的,原告应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本裁定的冻结或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