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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书海、孙凤学等与哈铁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书海,孙凤学,哈铁庄,任书杰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780号原告:安书海,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孙凤学,女,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车领,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铁庄,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回族,住河间市。。第三人:任书杰,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河间市注疏瀛州镇十街村白狮子街**号,现住河间市。。原告安书海、孙凤学诉被告哈铁庄、第三人任书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安书海、孙凤学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书海、孙凤学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书海、孙凤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书海、孙凤学负担。审判员  郝秀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