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颖与刘英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刘英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82号申请人:王颖,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刘英娇,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颖诉被申请人刘英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英娇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申请人王颖名下的牌照为湘xxxx**号的小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王颖名下的牌照为湘xxx**号的小车的登记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刘英娇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