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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刘真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刘真元,刘珠云,刘忠仁,丁学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131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高鹏。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荣,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洋,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真元,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申请人:刘珠云,女,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申请人:刘忠仁,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申请人:丁学喜,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申请人刘真元、刘珠云、刘忠仁、丁学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于2017年4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真元、刘珠云、刘忠仁、丁学喜银行存款127216.08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真元、刘珠云、刘忠仁、丁学喜银行存款127216.08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56元,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乐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