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良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良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良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良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海天路IB-44号375E。法定代表人:牟忠信,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军、王子豪,系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北京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祖新,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良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及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3127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文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大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