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民初2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魏华章与贵州高峰十里香米业有限公司、贵阳南明美树粮油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华章,贵州高峰十里香米业有限公司,贵阳南明美树粮油经营部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240号之二原告:魏华章,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平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恒,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艳,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高峰十里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广顺镇凯佐社区凯佐街上。法定代表人:陈爱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昌毅,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阳南明美树粮油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76号谷丰粮油食品批发市场B04号,经营者:吉美树,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龙泉路12号。原告魏华章与被告贵州高峰十里香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里香公司)、贵阳南明美树粮油经营部(以下简称美树粮油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十里香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黔01民初2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十里香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十里香公司不服该裁定,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黔民辖终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此后,本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对本院进行审理。继续审理中,被告十里香公司以原告魏华章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立案受理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黔01民初2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魏华章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华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华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华章负担。审判长 刘晓玲审判员 甘 炫审判员 冯文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龙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