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执17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操琴、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旌德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操琴,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旌德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17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王操琴,女,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旌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德新桥工业区。本院在执行王操琴与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旌德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旌德制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旌德制药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旌德制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