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执恢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殷乐三与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自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乐三,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执恢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乐三,男,汉族。被执行人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昆民四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后,申请人书面申请参与分配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财产,无其余财产可供执行,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1执恢2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吴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翟又霖